万科举报宝能举报内容一览

   2016-07-21 证券时报佚名3180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
 
  据钜盛华披露信息和万科了解的情况,九个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万科A股为唯一投资标的,约定投票表决权归钜盛华,约定任何投资建议均应由钜盛华下达,管理人不得擅自就《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进行任何投资操作。
 
  管理人买入万科A的数量和时点完全听从钜盛华的指令,甚至有的管理人将交易系统直接外接给钜盛华(可通过下单IP、交易系统记录查证)。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钜盛华将九个资管计划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钜盛华)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于公开承认了九个资管计划的通道业务性质。
 
  (二)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九个资管计划的交易标的锁定万科A股,投资建议由钜盛华下达,投票权也委托钜盛华行使,甚至部分资产管理人还将交易系统外接给钜盛华直接供其下单。钜盛华也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认,九个资管计划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钜盛华)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情况充分说明,钜盛华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买入万科A股已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有关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万科请求监管部门核查:钜盛华利用九个资管计划账户买入A股的详细过程,包括下单IP,交易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查处。“违反本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九个资管计划如核实违反《证券法》,请监管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九个资管计划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只有经批准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向客户出借资金买入股票”的证券融资业务。去年股市异常波动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大量机构未经许可,从事“向客户出借资金买入股票”的场外股票融资业务。
 
  2015年9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中明确,信托产品中如果存在“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以投资顾问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情况,应该作为场外配资予以清理。
 
  2015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将场外配资的清理范围从信托产品账户扩展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自营产品,并再次强调“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以投资顾问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参与股票投资的私募资管产品”涉嫌场外配资。
 
  2015年11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场外股票融资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该指引规定,“场外股票融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在起草说明中,深圳市中院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只有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开展融资业务,其他各种形式均为无效合同。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信息,九个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按季度支付;劣后级委托人钜盛华下达投资建议,管理人不得擅自就《资产管理合同》项下委托资产进行任何投资操作。这已经涉嫌从事非法股票融资业务。
 
  万科垦请监管部门对上述情况予以核查,对核查发现的场外配资业务,按照《关于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嫌配资的私募资管产品相关工作的通知》予以清理。
 
  综上,万科认为九个资管计划本身存在违法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收购人的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九个资管计划的合同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因此,万科恳请监管部门对上述资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在核查结果出台前,不具备行使表决权的资格。
 
  三、九个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与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资管计划存续期内,如万科召开股东大会,资产管理人应按照劣后级委托人钜盛华对表决事项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如钜盛华需要资管计划行使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事项,资产管理人应按钜盛华出具的指令所列内容行使相关权利。
 
  经调查了解,我们认为九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听命于劣后级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缺乏合法依据。
 
  (一)九个资管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条件
 
  九个资管计划与钜盛华构成所谓一致行动人关系并将表决权让渡给钜盛华的前提,是九个资管计划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收购人。九个资管计划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分别设立,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的条件,无法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因此,九个资管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收购人”的条件。同时,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信息表明,九个资管计划为万科股票的证券持有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资管计划所持股票可以进行买卖,但是不具备成为收购人的条件,不能参与“举牌”,并构建一致行动人关系。
 
  钜盛华也认为,九个资管计划由其“管理”。如前所述,这就涉及通道业务等问题,九个资管计划本身存在违法问题,更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条件。而且九个资管计划认定为钜盛华一致行动人后,万科股票将锁定12个月,即使达到资管计划合同约定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万科股票也不能卖出,使得原先资管合同的约定无法执行。这个情况说明,根据资管合同的约定,九个资管计划不得参与并购举牌。
 
  (二)九个资管计划的相关各方均无充分依据行使表决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等办法规定,资产管理人应当代表资管计划实施相关法律事务,但是代表资管计划行使表决权事关资产委托人的重大权利,不是资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资产管理人与劣后级委托人钜盛华签订补充协议让渡资管计划持股全部表决权没有法律依据。
 
  钜盛华作为九个资管计划的劣后级委托人没有法律依据代表资管计划行使表决权,也无权替代资产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进行信息披露。随着万科股价的下跌,部分资管计划已经接近平仓线。如果继续下跌,钜盛华作为劣后级委托人的权益有可能全部消失。显然,钜盛华没有法律依据代表资管计划行使所持全部股票的表决权。
 
  九个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委托人合同签署人均为商业银行。不论商业银行使用的资金是银行贷款还是银行理财资金,商业银行如果作为优先级委托人拥有万科股票的表决权,都已经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如果商业银行不能合法拥有资管计划的万科股票表决权,又如何约定向钜盛华进行转让。
 
  如果认为银行理财资金不受《商业银行法》管制,商业银行也就更没有法律依据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将银行理财资金持有的万科股票表决权进行让渡。
 
  (三)九个资管计划不具备让渡投票权的合法性前提
 
  据万科了解,九个资管计划的补充协议约定,只有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表决权可以按照钜盛华的要求进行投票。
 
  如前所述,九个资管计划未能遵守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与钜盛华的合同约定和买入万科A股的过程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不是适格的上市公司收购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也不得将所持万科股票的表决权让渡给钜盛华。
 
  万科已与部分资产管理人联系,资产管理人表示听从监管部门的认定,服从监管部门的安排。万科恳请监管部门要求九个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提交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进一步核查表决权让渡条件等关情况,明确九个资管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明确九个资管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按照补充协议的规定要求资产管理人拒绝继续履行钜盛华的指令。
 
  四、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万科目前总股本为11,039,152,001股,其中A股9,724,196,533股。在A股中,除宝能系、华润、证金汇金公司、安邦、金鹏计划、德赢计划以及QFII、基金外,其余股份不到A股的20%,中小股东流通盘面较小,易被人为操纵。
 
  (一)钜盛华涉嫌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借助其掌握的多个账户影响股价。
 
  2015年下半年以来,特别是万科A股于2016年7月4日复牌以来,交易多次出现异常,存在被人为操纵的迹象。例如:
 
  1.万科A股股票自2015年11月27日收盘价14.26元涨至2015年12月3日收盘价19.15元,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幅34.29%,累计成交额293.28亿元,其中12月1日和2日连续涨停,形成股价异常波动。而安盛1号、2号、3号、广钜1号、泰信1号五支资产管理计划在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期间连续买入万科A股股票。
 
  2.万科A股股票自2015年12月16日收盘价20.19元涨至2015年12月18日收盘价24.43元,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累计涨幅21%,累计成交额109.15亿元,形成股价异常波动。而广钜2号、西部利得金裕1号、西部利得宝禄1号和泰信1号四支资产管理计划在2015年12月17日至12月18日连续买入万科A股股票。
 
  3.2016年7月5日,万科A复牌第二天,万科股票一直停留在跌停价19.79元,该日14点45分起,出现大量9999手和10000手买单申报,14点51分共出现23组8787手的卖单申报,两者之间存在相互暗示的可能,而该日钜盛华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购入万科A股7529万股股票。
 
  (二)钜盛华涉嫌利用九个资产管理计划拉高股价,为前海人寿输送利益
 
  九个资产管理计划在前海人寿之后购入万科股票,平均持仓股价19元左右,如加上融资成本,持仓成本接近20元。钜盛华涉嫌用九个资产管理计划拉高股价,涉嫌为前海人寿持有的万科A股维持浮盈,输送利益。
 
  (三)钜盛华和九个资产管理计划未提示举牌导致的股票锁定风险,可能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受损
 
  结构化的资管计划之预警、补仓、平仓机制的运作程序均建立在持仓股票具有流动性可以随时卖出的基础上。九个资管计划存续期为24-36个月,杠杆比例1:2;除2个资管计划(75亿资金)将于2018年12月到期外,其余7个资管计划均于2017年11-12月到期。目前六个资管计划已经出现浮亏,一个资管计划已接近平仓线。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九个资管计划到期后均需清盘,即使有新的资管计划接盘,杠杆也必须从1:2降至1:1,钜盛华及其所谓一致行动人面临降巨额资金缺口。同时,钜盛华及其所谓一致行动人每增持一笔万科股票,九个资管划持有的万科A股均需相应延长锁定12个月。
 
  九个资管计划可能会面临到期后,万科股票仍处于锁定期,无法出售变现的巨大风险。此外,鉴于股权之争,多家投行已下调万科A的目标价。如果万科A股股价达到各个资管计划的预警线和平仓线,在万科A股处于锁定无法出售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难以实现强制减仓、平仓止损,优先级理财资金份额持有人将蒙受重大风险。
 
  对此,本公司提请监管机构核查以下问题:
 
  1.在万科A股中小股东流通盘面较小的情况下,钜盛华明显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极易利用其掌握的多个账户形成并实施市场操纵。需核查钜盛华增持万科股份过程中连续交易、约定交易、尾市交易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特别是核查2016年7月5日14点45分起,出现大量9999手和10000手买单申报的IP地址,以及14点51分23组8787手的卖单申报的IP地址。如果来自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该行为违反12个月不得出售的承诺;如果来自其他机构或个人,需要调查其意图,是否与钜盛华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核查九个资管计划之管理人和优先级委托人是否事前知悉此次投资的万科A股股票将被锁定12个月以上,存在无法减仓平仓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受损的风险;是否就此取得了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综上,公司恳请监管部门核查以上问题并回复公司。公司作为万科工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举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利害相关第三人,有义务将以上资料在诉讼时提交给法院。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