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2017-01-02 互联网2290

  第三十七条区内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结售汇和外汇资金的收付。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暂停外汇帐户开户业务、暂停结售汇业务、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⑤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保税区所在地外汇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①从1998年1月1日起,银行的县级支行经营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省级分局批准。②“外汇基本帐户”是指经常项目外让结算帐户。下同。?

  ③已由《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取代。?

  ④已由《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取代。

  ⑤关于许可证问题,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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