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17-01-02 互联网5520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 (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涉及的刑法条款: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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