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倒》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三十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
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帐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帐,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三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